公司详情
【公司简介】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疆地矿局集中优势资源着力打造的,集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矿石加工为一体的矿业开发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地质矿产勘查、岩石矿物测试、矿产开发及加工等。目前公司下设1个分公司、20余个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公司现有矿山6座,选矿厂6个,年开采和处理矿石200余万吨,在建大型矿山1座,中型矿山3座,选矿厂3个,年生产规模400万吨。
【所属板块】钢铁行业,新疆板块,沪股通,央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
【主营业务】铁矿石的开采、选矿加工和铁精粉销售
【主营产品】主营产品:报告期:2025-06-30,其他(补充)收入0.05亿 ,占比0.7% ,利润0.04亿 ,占比1.84% ,毛利率88.48%;铁精粉收入7.16亿 ,占比99.3% ,利润2.39亿 ,占比98.16% ,毛利率33.38%
【经营范围】岩石矿物测试;矿产开发及加工;房屋租赁;矿业投资;矿产品、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沿革】 本公司前身为宝地有限,成立于2001年11月14日。发行人是由宝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30日,宝地有限召开201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将宝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折股后的股本总额60,000.00万元;宝地有限原有股东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其中宝地投资持有28,2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47.00%,金源矿冶持有13,8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3.00%,润华投资持有12,0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0.00%,海益投资持有6,0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00%。本次整体变更以2013年7月31日为基准日,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3]005606号《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148,648.49万元为基础,按1:0.4036的比例折成股本6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余88,648.4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3年11月12日,中联资产评估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3]第0831号《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以2013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宝地有限经评估净资产为212,125.60万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经新疆财政厅《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表》(新财资监管备[2013]14号)备案。2013年11月26日,新疆财政厅作出新财资管[2013]307号《关于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方案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复函》,同意宝地有限整体变更为宝地矿业的方案;同意宝地有限以2013年7月31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准,折为60,00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剩余88,648.4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此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3年12月3日,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13年12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大华验字[2013]00036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12月3日止,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60,000.00万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2013年12月13日,本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2013年12月18日,公司在新疆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50000030002517,注册资本为6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00.00万元。
2007年4月14日,宝地有限召开2007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定将宝地有限的注册资本由5,8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增资额为4,200.00万元,其中以法定盈余公积增资1,000.00万元,以任意盈余公积增资3,2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宝地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2007年8月24日,宝地有限完成本次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领取了新疆工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1001151)。2021年2月8日、2021年4月28日,转让方股东润华投资与受让方徐思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润华投资将其持有的宝地矿业3.67%股权共2,200.00万股,以7,480.00万元转让给徐思涵,参照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盛华评报字(2021)第1134号《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投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按照每股3.40元作为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2021年2月8日,李直杰与徐思涵签订《代持协议》;2021年4月29日,签订《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李直杰委托徐思涵代其持有宝地矿业95.59万股股份,占宝地矿业股份总数的0.16%。2021年7月31日,李直杰与徐思涵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为确保宝地矿业的股权清晰性,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协议》和《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将登记在徐思涵名下的宝地矿业95.59万股股份还原至李直杰。2021年2月8日,赵秋香与徐思涵签订《代持协议》;2021年4月29日,签订《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赵秋香委托徐思涵代其持有宝地矿业31.76万股股份,占宝地矿业股份总数的0.05%。2021年7月31日,赵秋香与徐思涵签订《代持协议》、《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为确保宝地矿业的股权清晰性,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协议》和《代持协议之补充协议》,将登记在徐思涵名下的宝地矿业31.76万股股份还原至赵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