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详情
【公司简介】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82年,位于举世闻名的红旗渠畔,现已发展成为国内一家集能源装备制造、军工装备制造、煤矿运营服务、铸钢锻压业务、融资租赁服务于一体的能源装备综合服务企业。2011年1月1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林州重机;股票代码:002535)。主营业务包括煤矿机械、防爆电器销售、维修及租赁服务、煤矿运营服务业务等。公司主要产品有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矿井连续提升机、虹膜识别产品、电液控制系统、铸锻配件等。拥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212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煤矿“十佳”支护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公司在北京设有新产品研发机构,先后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等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了科研研发及战略合作关系。并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共同组建了“工业机器人技术工程中心”。公司是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公司,现有:六家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林州生元提升科技有限公司、林州重机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重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科林重科技有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亚瑟科技有限公司、林州琅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宫空间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四家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亿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综合实力居全国同行业前列,2002年,公司被农业部授予“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2003年,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公司被中国煤炭物资流通协会、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评为“2003-2004年度中国煤炭工业支护产品十佳定点企业”;2005年,公司被评为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6年,公司被评为河南省诚信民营企业、河南省银行业信用优良客户;2007年,公司被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予2007“河南之星”企业;2008年,公司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河南省100户重点工业企业”;2009年,公司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评为“河南省高成长型民营企业”;2010年,公司荣获安阳市首届市长质量奖;2012年,公司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2012年度百强企业”,公司的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2013年,公司的图形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河南省著名商标”;2015年,公司被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河南省优秀博士后研发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公司属于机械装备制造业,前身为成立于1987年的河南省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2002年2月,改制为“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07年3月,经股东会同意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以其5,990万元债权进行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2007年12月,公司按1:0.6892的比例溢价增资,注册资本增加到13,660万元;2008年2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4,360万元;2009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360万元;2010年12月公司发行A股5,12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到20,480万元;2011年公司实行10送5并转5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40,960万元;2011年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后,注册资本增加到41,417.96万元;2012年公司实行10送3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注册资本增加到53,843.348万元;2013年8月,因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注册资本变更为53,657.4636万元;2014年9月,因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注册资本变更为53,423.4844万元;2015年8月,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注册资本变更为61,667.9288万元。2016年4月19日,因公司实施“每10股转送3股”的权益分派方案,并于2016年4月29日完成,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0,168.3074万元。公司将充分抓住煤机行业新的发展机遇,继续以“打造国内一流的能源装备综合服务商”为愿景,充分发挥公司研发、品牌、客户和管理服务等优势,做大做强煤机及其相关主业。同时,将沿着“面向海空天、瞄准高精尖、协同发展、优势突出”的发展思路,通过外延并购、与科研院所共同研究开发等途径,加快布局,将军工装备制造业务打造成公司的优势业务板块。未来,公司将秉承“能源装备综合服务业务和军工业务”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坚定目标,努力奋斗,将公司打造成一家具有强大发展后劲和高盈利能力的综合性大型集团企业。
【所属板块】专用设备,河南板块,储能,生物识别,燃料电池,军工
【主营业务】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涵盖煤矿机械及综合服务业务、军工业务两大业务板块,其中煤矿机械及综合服务业务为公司核心业务板块。
【主营产品】主营产品:报告期:2025-06-30,煤矿综合服务收入0.71亿 ,占比7.89% ,利润0.35亿 ,占比21.53% ,毛利率48.62%;煤炭机械收入4.96亿 ,占比54.74% ,利润1.16亿 ,占比71.94% ,毛利率23.42%;其他收入0.11亿 ,占比1.23% ,利润0.08亿 ,占比5.08% ,毛利率73.72%;军工产品收入0.05亿 ,占比0.51% ,利润0.01亿 ,占比0.45% ,毛利率15.87%;贸易收入3.23亿 ,占比35.64% ,利润0.02亿 ,占比1% ,毛利率0.5%
【经营范围】煤矿机械、防爆电器、机器人产品制造、销售、维修及租赁服务;机械零件、部(组)件的加工、装配、销售;机电产品及技术的开发、应用及销售;锂电池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煤炭销售;软件开发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公司沿革】 林州重机为民营企业,前身为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逐步发展演变而来。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是1987年12月10日经河南省林县河顺乡镇企业办公室及林县河顺乡申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7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现生。 1994年3月28日,根据林州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林计经(1994)67号文的批复,同意以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为核心,联合林州市重型锻造厂、林州市重型铸钢厂、林州市重型机械厂和林州市重机劳动服务公司,组建林州重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郭现生。 2002年2月,林州市政府批复下发的《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公司产权界定的确认批复》(林政文【2002】5号文)对林州重机(集团)公司的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确认林州重机(集团)公司的资产全部由郭现生投资形成,郭现生、韩录云为夫妻关系,共同所有林州重机(集团)公司产权。2002 年5月8日,郭现生、韩录云等24人发起设立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郭现生以净资产出资2,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韩录云以净资产出资2,087.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746%;郭天仓等22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12.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54%。郭现生和韩录云出资资产为其原有林州重机(集团)公司净资产。 2007年2月27日,经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同意铸锻公司以其对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5,990万元的债权作为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中5,00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99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 2007年12月11日,经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3,660万元,此次增资由郑州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郭天仓等34名自然人按1.7:1比例溢价出资。 2008年1月4日,经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月26日,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各股东签署《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以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7 年12月31日净资产198,199,566.66元为基础,按1:0.6892的比例折股13,660万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08年12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4,360万元。 2009年12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5,360万元。 2010年12月,股份公司在深圳交易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2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到20,480万元,2011年1月11日上市交易。 2011年5月16日,2010年权益分配实施,分配方案为10送5转增5股派1.25元(含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960万元。 2011年11月26日,公司向高管授予股票完成,注册资本变更为41,417.96万元。 2012年6月7日,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分配方案为10股转增3股派1元(含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3,843.348万元。 2012年8月20日,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蒋立明、段勃、杨东鑫、王大伟、张亚希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将对蒋立明、段勃、杨东鑫、王大伟、张亚希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全部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数量104,000股,由此公司的总股本将由538,433,480股变更为538,329,480股。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导致注册资本减少的工商变更手续将在相关股份回购之后实施。 公司历史沿革各阶段合法合规,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度检验,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